托管班负责人猥亵儿童 市北法院宣判首例“终身从业禁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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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北法院宣判一起猥亵儿童案,被告人张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时宣告禁止被告人张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2022年11月15日出台后,市北法院首例适用该意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培人员依法宣告终身从业禁止的刑事案件。  

近年来,利用职业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犯罪行为不仅给未成年被害人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严重损害了相关行业群体的社会形象。为了防止犯罪人员“重操旧业”,再次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关于从业禁止制度的规定,期限为三至五年。为了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为保障法律准确实施,有效落实从业禁止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施行,该《意见》明确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业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 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