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聚焦:问法热线丨无血缘关系但尽了赡养义务,能继承财产吗?聚焦继承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有代位继承权吗?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老人留下两份遗嘱,哪份有效?父母没有立遗嘱,兄弟姐妹如何法定继承父母遗产?4月18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继承纠纷”,邀请了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强永梅律师和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燕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在一上午的接线过程中电话不断,两位律师用专业法律知识帮助市民解答了相关疑惑,为市民提供了维权的思路。
(资料图片)
律师接线
上午9点30分,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准时响起。“我之前一直照顾我的邻居,他自己的孩子一直在外地,不能及时照顾他,我就经常去给他做饭,陪他去医院。他生前说要给我部分遗产,现在他去世了,我能继承他的一些遗产吗?”市民崔先生打来电话咨询。
对于崔先生的情况,施律师表示没有血缘关系也可以继承财产,但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最理想的情况是在老人健在或意识清醒的时候,去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或者由受抚养人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孙老先生的口头表示需要符合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现在老人已经去世,崔先生可以取得适当财产,但需要收集证明自己抚养老人较多的证据,包括各种转账记录、收据等。
当天上午两部热线电话不断响起,两位律师根本停不下来。在施律师帮市民解答完问题后,强律师也接起了电话。“我父亲生前写了一份遗嘱,遗嘱表示房子留给我,但是我现在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且遗嘱上只有我父亲的签字,没有我母亲的,加上我们家有6个兄弟姐妹,我现在能继承全部的房产吗?”市民刘先生打来电话向律师咨询房产继承问题。
强女士和刘先生沟通了解到该份遗嘱属于刘先生父亲的自书遗嘱,刘先生父亲在写遗嘱时也找了律师、其他村民进行见证,遗嘱本身的效力没有问题。但是这个房子属于刘先生父亲和母亲的夫妻共有财产,虽然刘先生父亲的遗嘱也表达的是刘先生母亲的意思,但一旦上法庭,这个遗嘱存在瑕疵,它只是刘先生父亲单独形成的,触犯了刘先生母亲的财产。若将来刘先生的兄弟姐妹想要分得这块财产,他们有权利获得部分的财产。因此强律师建议刘先生和兄弟姐妹先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若协商不了走诉讼,刘先生并不占优势,因为目前遗嘱中属于父亲所有财产的归属很清晰,而对于母亲所有的财产则是其他兄弟姐妹都有机会获得。
继承纠纷通常是因为遗产分割产生争议所致,纠纷往往发生在与被继承人有着血亲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并往往涉及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与死者的亲情纠葛。很多时候往往因为生前考虑不周或其他原因,使得有继承权的人们之间产生矛盾,最后不得不对簿公堂。记者也结合接线现场对典型问题及律师建议进行了梳理,供广大市民参考。
热线提问
强永梅律师
问题一:丈夫去世后,公司补偿金怎么分?
2019年,市民吴女士的丈夫因病去世,丈夫生前所在的公司发放了一笔赔偿金。吴女士称赔偿金有15万,但全被养女拿去买了房子。吴女士咨询律师,家属应该怎么分配死亡赔偿金?
律师说法:吴女士需要先去公司确定丈夫的死亡赔偿金到底有多少,属于什么性质,其中可能包括子女抚养补贴。死亡赔偿金一般分配给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按照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劳动能力等因素分配,也会考虑死者父母今后的生活和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与教育支出。
问题二:卖房子给女儿时没要女儿的钱,现在我们关系恶化,我能要回钱或房子吗?
79岁王女士的女儿当初为了买房省钱,就想买下母亲的房子。于是王女士以买卖的形式把房子过户给了自己的女儿,约定价格15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女儿没有支付实际的购房款,且口头约定王女士仍有居住权。但后来王女士和其女儿关系变僵,二人经常发生家庭冲突,甚至家庭暴力。因此王女士想要女儿要么把房子还给自己,要么把购房款和相应的利息给自己。
律师说法:因为双方毕竟是母女关系,律师建议王女士先把情况和女儿进行说明,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若协商不了,可通过诉讼解决。若王女士主张要回买卖合同中尚未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这没有问题。若基于王女士赠予其女儿的角度,王女士要求拿回房产则比较困难,需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问题三:怎么判定分家单的真假?
市民张先生手中有一张82年的分家单,但他认为这张分家单是假的,因为张先生自己发现分家单上签字所用的中性笔88年以后才生产出来,因此张先生询问律师如何能更准确地判定分家单的真假。
律师说法:张先生可以通过青岛市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分家单进行鉴定,比如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等等。
问题四:母亲去世后,父母宅基地拆迁补偿怎么分?
市民刘先生的父母有一处宅基地。母亲去世后,村子被拆迁,父亲表示拆迁补偿兄弟俩一人一半。但刘先生的弟弟独自拿着房产证,去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协议。刘先生咨询律师,宅基地拆迁补偿应该怎么分呢?
律师说法:父母宅基地的拆迁补偿费用应该属于父母,母亲去世后,她的那部分要发生继承。母亲没有留下遗嘱,这部分是兄弟俩一人一半。但父亲还健在,他具有对自己这部分拆迁补偿的所有权与决定权,弟弟擅自处分的行为是无效的,接下来还需要听父亲那边的意见。
问题五:想写一份自书遗嘱,怎样做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市民王先生和李女士系夫妻,二人育有大儿子和小女儿。平日,小女儿照顾两人更多,王先生和李女士便想通过遗嘱将遗产全都留给小女儿。但李女士很担心遗嘱的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李女士咨询律师,自书遗嘱应该怎么保证法律效力呢?
律师说法:首先,立遗嘱的人要处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财产划分也要清楚;其次,遗嘱一定要从头到尾由本人所书写,最好有从头到尾的视频来保证整个过程的真实性。法院在审判时,往往会对自书遗嘱的效力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形式要件包括: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二是实质要件,包括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具有遗嘱能力,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自书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存在不会写字等情况,可以去做遗产继承公证,这也是最可靠的方式。
问题六: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为什么表兄妹也有份继承?
市民刘女士早年丧母,父亲在母亲去世后购入一套房屋,前年父亲也因病去世。父亲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遗产应分给刘女士和刘女士的爷爷奶奶。去年,刘女士的爷爷奶奶因车祸双双去世。不久前,刘女士的姑姑也去世了,刘女士去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却被告知姑姑的两个孩子也有份继承。刘女士十分困惑,咨询律师这是为何?
律师说法: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继承方式,包括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和法定继承。刘女士的家人们都没有立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要依顺序继承。父亲去世后,遗产继承给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刘老夫妇去世后,遗产继承给他们两个的子女,即刘女士的姑姑。姑姑也去世后,遗产继承给姑姑的孩子们,即刘女士的表兄妹。因此最终,这部分财产的继承人应当是刘女士及刘女士的表兄妹。律师还提醒广大市民,亲戚之间为争夺财产而发生纠纷的案件不在少数,为了避免纷争,有条件一定要通过有效的方式订立遗嘱。
施燕律师
相关判例:
老人留下两份遗嘱,哪份有效?
【案情回顾】:郭老爷子与发妻育有一子郭某。发妻去世后,郭老爷子与云某自1980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间,两位老人为儿子郭某迎娶儿媳杨某过门,郭某夫妇婚后有两个孩子。在与云某共同生活期间,郭老爷子先后通过祖上分家的《分房清单》分得祖房东屋及门外厨房,随后又支付1000元购买其弟弟分家份额,获得祖房西屋及西北厨房;随后,又在晋城市沁水县购买房屋一套。
2014年,郭某因故去世。2016年2月,郭老爷子立自书遗嘱并亲笔签字,遗嘱内容包括“我的院西、东屋留给儿子郭某、儿媳杨某,沁水的新房留给云某”。由于郭某作为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郭老爷子去世,该遗嘱一直由杨某保管。2018年5月,郭老爷子又立了一份代书遗嘱,云某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遗嘱载明“分给我们的东屋、我和妻子云某共同买的西屋的所有权,我走后都归我妻子云某所有”。该遗嘱由云某保管。
2022年6月,儿媳杨某与婆婆云某因祖房拆迁发生纠纷,杨某携两子起诉云某,请求确认2018年5月的代书遗嘱无效,要求祖房东、西屋由其继承,沁水新房进行法定继承。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郭老爷子2016年所立自书遗嘱系其本人亲笔书写,落款处有签名和日期,符合自书遗嘱的相关要件。而2018年所立代书遗嘱是继承人云某代书,且作为见证人之一,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必要形式要件。因此,郭老爷子于2016年2月所立遗嘱有效,于2018年5月所立遗嘱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位于祖房的东、西屋、门外厨房及西北厨房归杨某及其两子所有,沁水新房归云某所有。
【律师意见】:
民法典中对代书遗嘱有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在选择见证人的时候,最好选择不会引起争议的人。比如,可以选择社区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律师、法律工作者等等。本案中郭老爷子于2018年5月的代书遗嘱在形式上不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本案中,双方纠纷的焦点在于郭老爷子生前留下两份遗嘱,在确认代书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如何探寻其立自书遗嘱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此前提下妥善解决财产分配问题。本案虽然认定祖房西屋及西北厨房和沁水新房系郭老爷子和云某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不能擅自处分对方财产,但通过综合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的方法,并结合房屋长期的管理使用状况,法院认为不宜将两处房屋割裂开来进行分别理解处理,进行整体考量更符合郭老爷子处分其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依法确认杨某及其两子享有祖房的所有权,云某享有沁水房屋。
律师问法感悟:
施燕律师:《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兄弟姐妹子女代为继承问题,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出现了不少案件,实践中,被继承人如果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去世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如果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去世的,该条新规定则可以适用。实际上这条规定是扩大了原来继承法的代为继承人的范围,在对孤寡老人、丁克家庭等特殊情况的时候,该新规定的作用尤其重要。对于养老送终、社会和谐、保护个人及家庭财产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以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流转,促进大家庭的和谐。实践中的案例要远远比法律规定的更复杂,需要继承人们考虑的不仅仅是经济利益更要考虑亲情、感情来圆满解决相关纠纷。
强永梅律师:律师无论是在日常的咨询接待和案件办理中,还是在问法热线的接听过程中,都会深刻地感受:很多家庭问题,一旦使用法律的武器去解决,本身就没有赢家。很多次在解答咨询的时候,对方的第一句话就是:说起来有点丢人,我家有件事情如何如何。对于一个家庭纠纷,有些时候大家在咨询法律的相关规定后,最终是通过家庭内部协商解决了;但也有很多对簿公堂,或许赢了官司,却失去了亲情。家庭是最小的社会单元,每个家庭的真实的样子,多少决定了一个社会的基本面目。家庭和谐是生活的重心,让我们共同持续学习、知礼守法,保持与时代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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